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00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即被告 李國乾
原告即被告 張心齊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00號因104年度審交易
字第182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 李國乾
原告即被告 張心齊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 李國乾
原告即被告 張心齊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李國乾願給付原告即被告張心齊新台幣壹萬元(
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 ,應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前
給付完畢,匯入原告即被告張心齊指定帳戶: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張心齊。
二、兩造均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821號過失傷害罪刑事
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 李國乾
原告即被告 張心齊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