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6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吳蕙雯
被 告 林建嵐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63號因104年度審交易
字第178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中午12時22分在
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吳蕙雯
被 告 林建嵐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吳蕙雯
被 告 林建嵐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玖仟元( 不含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金) ,給付方法: 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前給
付壹萬元;餘額玖仟元於民國105 年2 月5 日前給付完畢,
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
入原告指定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 吳蕙雯。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786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吳蕙雯
被 告 林建嵐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