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4年度,663號
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663,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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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6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吳蕙雯
  被 告  林建嵐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63號因104年度審交易
字第178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中午12時22分在
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吳蕙雯
  被 告  林建嵐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吳蕙雯
  被 告  林建嵐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玖仟元( 不含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金) ,給付方法: 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前給
  付壹萬元;餘額玖仟元於民國105 年2 月5 日前給付完畢,
  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
  入原告指定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 吳蕙雯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786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吳蕙雯
              被  告 林建嵐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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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