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4年度,644號
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644,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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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44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戴美珠
  被 告  蔡瑜庭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44號因104年度審交易
字第171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上午12時4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戴美珠
  被 告  蔡瑜庭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戴美珠
  被 告  蔡瑜庭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元( 不含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理賠金) ,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
  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717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戴美珠
              被 告  蔡瑜庭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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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