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23號
原 告 蔡尚哲
訴訟代理人 洪綵彤
被 告 周麗英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110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示。
二、被告部分: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周麗英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以103年度易字第1104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