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 告 林平世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律師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被 告 陳勳洲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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