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9號
CHDV,104,重訴,19,2015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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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林平世
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律師
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被   告 陳勳洲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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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