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原 告 賴建治 賴文魁 賴穎智 賴乃維 賴瑞麟 賴瑞泰 賴昭志 賴懷德 賴懷哲 賴中庸 賴文大 賴宜德 賴文忠 賴贊全 賴明健 賴明敬 賴明宏 賴明義 賴明源 賴贊烈 賴贊泉 賴金屯 賴火炉 賴彥良 賴來好 賴超俊 賴超洽 賴超振 賴天賜 賴一造 賴信志 賴秋榮 賴品吉 賴勝發 賴勝聰 賴鴻標 賴鴻調 賴國樑 賴順情 賴贊鉛上四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賴平川、公業賴平川間確認派下權事件,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是否足額不明確,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祭祀公業賴平川、公業賴平川之設立人為何人?原告等人於祭祀公業賴平川、公業賴平川之房份為多少,並依公業所有土地價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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