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8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翔程工程有限公司(即百匣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
法定代理人 謝登宸
被 告 趙芳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翔程工程有限公司(即百匣工程有限公司)、謝登宸、趙芳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8萬5595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2萬2681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緣被告翔程工程有限公司(即百匣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4月25日以被告謝登宸、趙芳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新台幣(下同)400萬元,並訂立借據及約定書為據,約 定借款期限自103年5月2日起至106年5月2日止,約定利息按 本行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62%機動利息(目前合計 為5%);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 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 金。詎被告等自104年10月2日起,即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 告,均未依約償還,依所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規定,於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定清償本金」及同條第2款規定,於 「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時,被告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原告得對其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經原告催告被告 等,仍置之不理,爰訴請判決以促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經濟部103 年7月2日函文、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 局103年7月3日函文、彰化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授信資 料查詢單、催告書、支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在卷 為憑,而被告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陳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共計218萬559 5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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