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2號
原 告 銓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玉鳳
被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被 告 陳煜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4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該裁定已 於104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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