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38號上 訴 人 陳玉梅 蘇百年 陳楊育綢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振緯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視同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視同上訴人之準備程序筆錄、期日通知書及裁定正本為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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