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婚字第194號
原 告 林oo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被 告 楊oo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兩造於民國100年4月17日結婚,兩造於結婚時即約定婚後將 與原告父母同住,且被告於結婚登記時,亦將戶籍遷至彰化 縣彰化市○○路○段000號原告夫家同住,此有戶籍謄本在 卷足佐,並經證人乙○○具結證述甚詳。惟被告於婚後不久 即表示因其母親每周一、三、五需洗腎,欲搬回彰化縣溪湖 鎮○○路○段00號娘家居住,為期一年半,然被告斯時在幼 稚園擔任保育員工作,被告父親尚健在,且被告上有二名胞 弟可負擔照顧母親之責任,惟原告為謀求家庭和諧,遂允諾 被告之請求,並由原告向原告父母說明原委,表示被告很有 孝心,原告父母要原告自行決定。在此階段,原告在臺中工 業區工作,常至溪湖鎮被告娘家同住,有時會返回彰化市與 父母親同住,原告住被告娘家時,平日需忍受上下班塞車之 苦,每日通勤時間長達2小時。被告雖稱原告任職臺中工業 區,往返彰化市或溪湖鎮車程相同云云,然經以GOOGLE地圖 查詢原告任職臺中工業區公司與彰化市原告夫家、溪湖鎮被 告娘家之距離,分別為17.6公里、37.6公里,距離明顯兩倍 有餘,被告亦明知原告於上班時間往返兩地相當耗費時間, 惟現竟改口認車程相同,實令原告相當心寒。又被告要求原 告在其娘家居住時,需與其父母多談話、互動,原告為不讓 被告不悅,縱使每日工作返家後,身心極度疲累,仍會與其 家人互動,足認原告為謀求婚姻美滿,確實盡力維護。嗣原 告於101年7月間回彰化市家中公司服務,與父母親同住,原 告於每週三、五會前往溪湖鎮娘家找被告,並住被告娘家, 星期六因為要工作,故會載被告返回彰化市夫家住,然被告 承諾一年半之時間將屆至,原告陸續詢問被告返回彰化市夫 家住處居住之計畫,被告大多無法正面回覆,甚至有不耐之 情緒,要求原告先返家工作奮鬥3年後,被告再至彰化市與 原告同住。被告復稱其與幼稚園小孩朝夕相處產生情感,非
短時間可以割捨,央求原告再給其一年半之時間,讓其可以 慢慢處理離職程序。原告為避免兩造發生嚴重爭吵,遂不表 示意見,由被告自行決定。再被告於婚後立即要求原告返回 娘家居住,均由原告一人獨自承受家人與親友之所有詢問及 關心,原告為謀求婚姻美滿,縱使工作再累,路途再遙遠, 仍不辭辛勞至被告娘家陪伴,然被告卻破毀其承諾,不願履 行與原告同住之承諾,嚴重破毀二人對彼此信任,為何新婚 夫妻無法同居共眠,需分隔異地相處,難道原告之重要性遠 比幼稚園小孩更顯不足?原告心中已無法負荷。況被告亦曾 在被告母親面前表示「不然離一離好了」等語。 ㈡兩造於結婚時即約定婚後同住在彰化市原告住處,業如上述 ,此由被告於結婚登記時,將戶籍遷入彰化市夫家,亦足以 認定。被告現改口否認兩造有約定居住於彰化市原告夫家, 並主張兩造係約定同住於溪湖鎮被告娘家,原告至此更深知 ,除返家同住承諾屢次破毀外,被告說話不實、反覆之性格 ,實令原告無法再信任被告,更無法與被告維持婚姻關係。 又被告復曾對其家人表示,原告擔心害怕被告母親至彰化市 原告家中一同居住,嗣經原告多方查證,原告根本未曾講出 這樣的話,足認被告長久說話有不實在之習慣。再被告常因 事情稍有不如意,即不發一語,而當其開始願意講話時,即 開始質問、詢問原告事件發生之細節、始末等,倘原告回答 不如其意,被告即開始不悅,並開始大聲、瞪眼怒斥等,實 令原告難以適從。兩造結婚三年多來,原告發現被告實有言 行不一之情,且常以不實在的話語,假冒為原告所為,於被 告父母、妻舅前陳述,實令原告十分難受與難熬。 ㈢原告想要離婚是因為個性的問題,例如被告於102年12月27 日當晚明知原告正在上課,且因被告係搭乘員林客運從溪湖 鎮至彰化市區,公車時程難以既算,尤其以往都是被告抵達 前與原告聯繫,故根本不可能有約定之確切時間,則何來被 告所稱「無故遲到半小時」之情事?而當晚被告撥打電話予 原告時,為102年12月27日晚間8時許,原告與懷孕7個月之 堂妹在上易經課程,課堂中突然接到被告電話,被告表示她 已在員林客運彰化站等候,原告回覆其在上課,可否等一下 ,被告即表示要從員林客運彰化站走一段路,嗣原告再撥打 第二通電話時,剛好下課約晚間9時許,原告即駕車搭載堂 妹出發前往接被告,途中剛好遇到塞車,惟被告來電很生氣 表示要走到全國電子專賣店那邊,若原告不趕快抵達,要在 店內買很貴的東西。嗣原告接到被告後,因車上有堂妹在, 被告並未多表示意見,然於載送堂妹至堂妹夫家住處後,被 告表情立即露出不悅,並表示她要吃天上的仙桃,原告即撥
打電話詢問被告母親,被告母親表示被告晚餐尚未進食,故 心情不悅。原告聽聞後詢問被告要吃什麼,被告生氣不予理 會,原告即在三民市場靠火車站鐵軌附近為被告購買泡菜鍋 ,欲返家讓被告食用,惟被告返家後立即上樓,不願與原告 交談,縱使原告將食物端進房間給被告,被告仍置之不理, 不願與原告同睡一房,甚至翌日仍未食用泡菜鍋。翌日兩造 偕同參加原告堂妹婚禮,過程中被告仍不願意與原告交談, 結束後原告送被告返回溪湖鎮娘家途中,被告開始疾言厲色 ,質問原告前日晚間發生狀況,並對原告表示「如果沒有滿 意答案,未來要不要繼續再說」等語,其明確表示欲結束婚 姻之想法,此時原告心情五味雜陳,則何來被告所稱「兩造 詳談化解誤會」之情。夫妻凡是應善盡溝通,惟被告屢次遇 有其不順心之狀況,即以此態度對待原告,無論原告如何央 求、詢問,總是無法與被告溝通,原告欲瞭解被告心情,均 需撥打電話或私下當面向岳母詢問,而被告屢次以離婚、結 束婚姻關係作為要脅手段,原告已身心俱疲。
㈣兩造婚後為生孩子一事有去就醫,第一次在溪湖鎮柯醫師那 邊,原告忘記當時所做的報告係高於標準值一點點,或低於 標準值以下,整個過程約有三年,陸續亦有至別家醫院看診 。原告一直想要孩子,因為兩造平常都是在診所看診,原告 於102年12月25日聖誕節,至溪湖鎮被告娘家,表示家裡建 議至大間醫院看診,當時被告在做給小朋友的禮物,原告要 動手幫忙做,被告拒絕並很生氣,迨被告做完後,被告要求 原告陪她去隔壁餐館,回程時被告很生氣表示去大醫院什麼 都要重來。又被告於102年12月27日翌日宴會結束,原告於 同日晚間載被告返回溪湖鎮娘家時,被告有表示原告沒有給 被告明確的答案,要不要繼續等語,嗣抵達溪湖鎮被告娘家 後,被告很生氣的進入該處,原告見被告家人均在該處,即 進入該處欲與被告母親談102年12月27日載送之問題時,被 告母親未聽原告講完,轉頭即上樓休息。當日原告留在被告 娘家吃晚餐,餐畢原告有對被告大弟稱「一年半如果被告回 來,就不會發生這些事情」等語,被告大弟表示「若被告離 開溪湖鎮娘家,被告父母就會死一個,被告若回去彰化市夫 家,原告祖父母就會死掉一個」等語,原告聽聞後心理覺得 難過。再兩造於103年5月17日一同返回彰化市夫家,當場原 告父母亦在場,原告父親僅係詢問兩造看診之狀況如何,絕 無突然責怪被告未懷孕及要求被告應立即辭職之情事,此部 分業經證人乙○○到庭具結供稱當天始末,被告就此陳述憑 空捏造,誣陷、冤枉長輩,實非為人晚輩應有之行徑,惟自 該日以後,原告並未再載被告返回彰化市居住。再被告雖有
來電詢問原告何時要離職?原告表示8月,被告回答「時間 要確定好,不然9月、10月或是明年再離職」等語,原告亦 不清楚被告何時離職。嗣於103年8月間被告有撥打電話詢問 「被告母親在問為何原告這麼久未到溪湖鎮娘家找被告,這 樣像夫妻嗎,那乾脆離婚」等語,當下原告很生氣,既然被 告提出離婚,為何要來彰化市住?結婚後原告時常問被告何 時回來彰化市夫家住,然被告這三年來幾乎都在溪湖鎮娘家 。兩造自103年5月17日以後即未曾同住,迄今兩造仍持續分 居狀態,且期間雙方並無往來,而導致原告憂鬱症之原因即 為被告、婚姻關係與被告家人等(詳後述),兩造間確無繼 續維繫婚姻之可能。
㈤原告於婚姻期間遭受被告與其家人上開之對待,並承受兩造 家人、親友之壓力,身心確已遭受嚴重折磨,無法獨自面對 被告,原告因此有負面情緒產生,經於103年6月25日定期至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精神科就診,並向主治醫師陳述結 婚三年來所受之折磨與對待後,醫師診斷原告患有憂鬱症狀 ,現定期需按時回診,並每天服用抗憂鬱藥物;另原告並自 104年10月2日起定期至財團法人鹿東基督教醫院(即財團法 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鹿基分院)接受精神科主治醫師蔡佩蓉診 治(與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總院同一位醫師),並接受 藥物及心理治療持續憂鬱症迄今,並無間斷,此有財團法人 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及病歷、財團法人鹿東基督教醫院診 斷書及病歷等件可證,足認原告因婚姻問題,罹患恐無法治 癒之病症。又由病歷記載「couple relationship, no chil d, conflic with wife and wife′s parents」等語,可知 引發原告憂鬱症原因係因夫妻關係、無子、與妻子及其家人 之衝突,而導致焦慮、情緒低落、失眠等憂鬱症狀,且觀諸 歷次病歷,可知原告多次表達與被告相處困難,並表示痛苦 ,另自本案開始審理後,開始產生開庭焦慮等症狀,足認原 告罹患憂鬱症並非虛假,而致病原因乃肇因於兩造婚姻關係 、妻子及家人。再依據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心理衡鑑照 會單所示,經臨床心理師與原告會談、診斷,並施以BDI、B AI測驗後,認定原告罹患「重度憂鬱」及「嚴重焦慮」等症 狀,並認定原告「因婚姻與夫妻溝通壓力,個案目前已有明 顯的憂鬱與焦慮等身心症狀」,並因回想婚姻中挫折經驗而 有頭痛、身體緊繃、氣憤(但壓抑)之症狀。另據證人乙○ ○於104年11月11日結證稱:原告於婚前無憂鬱症,無因憂 鬱症就診經驗等語,益證原告確因婚姻關係、與被告及被告 家人相處困難,而導致憂鬱症狀,二者間確存有因果關係甚 明。原告婚前從未自覺有憂鬱症狀,婚後原告長期遭被告以
疾言厲色、說話不實等態度反覆對待,受到壓抑後,開始恐 懼與被告相處,現已無法再面對被告,更遑論同處一室,且 回想與被告、被告家人相處狀況,均有頭痛、身體緊繃之徵 狀。上開境況對兩造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確有妨礙之情形 ,足認屬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甚明,則原告訴請判准兩 造離婚,當屬有理由。
㈥鈞院於104年6月4日就本件離婚事件進行調解,被告甚至當 著調解委員面前,要求原告訴訟代理人立即離場,倘不離場 即拒絕陳述、調解,原告訴訟代理人為調解程序進行順利, 始被迫離場,該次調解不成立。嗣被告再次向鈞院表示欲再 次調解,而該次調解被告復於調解委員面前,怒眼強勢要求 原告訴訟代理人立即離場,經原告向鈞院司法事務官請求後 ,經司法事務官前來說明後,被告始同意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在場,可見被告行事作風十分強悍、強勢。原告在場深感歉 意與恐懼,該次調解亦不成立。嗣原告於調解後離開鈞院, 與訴訟代理人欲一同至愛買賣場駕車時,原告竟於鈞院附近 之萬年祠旁全身發抖,無法言語,此係因原告再次聽聞被告 聲音、強勢作為,導致憂鬱病症發作。惟當時復遇到被告舅 舅丙○○,而丙○○竟當著原告及原告訴訟代理人面前當街 大聲怒斥「甲○○,走著瞧!」等語,該舉止再次打擊原告 ,致原告身體抽搐更為嚴重,更令原告下定決心結束兩造婚 姻關係,原告訴訟代理人願當庭具結作證,以釐真相。又被 告於10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供稱「原告律師說原告在外 面突然緊張、發抖、抽搐,原告律師忘記說我的小舅舅也在 場,他有跟原告說我還是很關心原告,還是會捨不得他,他 是因此才抽搐的」云云,惟倘若被告舅舅果真對原告陳述上 開話語,原告為何要抽搐?應該是有其他情緒反應較為正常 ,足認被告與被告舅舅所述不足採信。再婚姻締結來自愛與 信任,婚姻關係經營端靠夫妻雙方基於愛、信任與包容,惟 被告與被告家人多次破毀承諾,不實陳述、反覆等等狀況, 而兩造結婚迄今,雙方父母、親友介入甚深,此刻被告及被 告舅舅丙○○亦有上開不誠實行徑出現,實令原告對被告無 法信任,輔以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心理衡鑑照會單內容 記載「個案為上述議題與妻子、舅子、岳母等妻子娘家的人 溝通多次大不順遂」,足以證明兩造間維繫婚姻之信任基礎 儼然消失不再,顯有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甚明。 ㈦另被告表示婚後無法生育係因原告精子數量不佳,惟經原告 精子品質、數量檢驗報告結果,均在標準之上,有財團法人 彰化基督教醫院檢驗報告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再次供述不實 之內容,破毀夫妻信任基礎,且惡意將無法生育責任全數由
原告承擔。惟本件原告訴請離婚,顯與雙方婚後未生育子女 有關。
㈧綜上,被告屢次不遵守其返家同住之承諾,使原告對被告已 無法信任,夫妻雙方信任基礎以不存在,且被告遇有不順其 意之事,當下即以拒絕溝通之反應對待原告,致使原告不知 所措,僅能不斷責難、詢問自己是否犯錯?嗣被告即會以疾 言厲色質問原告,致使原告像犯下滔天大錯之小孩,讓被告 責罵。原告於此段婚姻期間,身心已遭受嚴重折磨,被告如 此日積月累之行徑,任何人均無法受妻子不發一語、冷戰、 言語質問等劣行,其待遇均已逾越可忍受之程度,堪認被告 上開行為,足使原告受有精神上、身體上不可忍受之痛苦, 且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已嚴重侵害原告人格尊 嚴、破毀夫妻間信賴關係。至此,兩造間夫妻誠摯之感情基 礎顯已動搖,實為不堪繼續同居之虐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 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兩造離婚。另原告憂鬱症狀之壓 力來源即來自此段婚姻關係,確已嚴重影響原告之健康,並 恐終生須面對憂鬱症狀,對婚姻造成恐懼,實非常人得以忍 受,且客觀上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 ,確屬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原告自得依該條項規定訴請離婚。爰聲明:⒈請准原告與被 告離婚。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原在彰化縣溪湖鎮立幼兒園擔任保育員,經友人介紹認 識原告,原告因欣賞被告為幼兒付出愛心,被告因欣賞原告 敦厚、孝順父母,故彼此認定為託付終身之對象而結婚。又 原告出身傳統家庭,且為獨子,婚前即要求被告應同住公婆 家,然因被告十分喜歡與孩子相處,喜愛幼兒保育員工作, 且原告任職台中工業區,往返彰化市或溪湖鎮車程相同,故 兩造協議被告婚後仍繼續任職幼保員,兩造先同住溪湖鎮原 告娘家,日後再視情況調整。被告否認兩造自始有約定住居 於彰化市公婆家。又兩造同住溪湖鎮被告娘家期間,被告父 母將原告視如己出,晚餐必等原告下搬回來,一家人始開動 用餐,且因被告父親與原告均熱衷八字命理,經常促膝長談 至深夜,全家氣氛和樂融洽,兩造情感更與日遽增,十分甜 蜜,原告更從未向被告抱怨不想與被告家人互動。而被告並 非出身大家庭,婚後對於原告大家庭之生態、習慣難以適應 ,但夫家家人係自己家人,被告盡力融入,建立情感,理所 當然。每逢週末及過節,兩造即返回公婆家同住,被告除操 持家務,亦不時支援公公乙○○與其兄弟經營之焊接工廠。 ㈡原告於101年7月間,因不捨其父母年邁仍從事焊接工作,與
被告商量後辭職回家中公司任職,被告不捨原告自彰化市舟 車往返溪湖鎮,毫無異議即同意原告返家住居,兩造則在假 日時返回彰化市夫家或溪湖鎮娘家同居,原告每週三會固定 至被告娘家陪被告。然原告返回彰化家住居後,似因不耐親 友流言,一反日前全力支持被告任職幼教工作,一再要求被 告辭去溪湖幼教工作,搬至彰化市公婆家同居,協助原告公 婆家族事業,雙方就此幾經討論。被告考量該工廠並非原告 公公一人獨資,為原告公公與兄弟三人共同經營,原告是否 適應工作?工廠經營獲利狀況?且家族經營亦有糾紛。相較 被告工作穩定,被告基於風險考量(雞蛋不放於同一籃子) ,遂建議先維持現狀,待原告工作穩定,被告再辭職協助, 並非不願配合原告。被告熱愛照顧幼兒工作,兩造商議時, 原告亦同意給予被告緩衝。又原告曾一直強調左鄰右舍及廠 商之關心,讓其覺得壓力很大,時間係在103年2月間,當時 兩造即有談論被告要職職回彰化市的事。後於103年5月17日 當晚在彰化市夫家,原告父親乙○○突然詢問被告看婦產科 之狀況,責怪為何結婚許久尚未懷孕,隨後要求被告立即辭 去溪湖鎮公所幼教工作至彰化市同居,並去大醫院就診,被 告體諒原告為傳統大家庭獨子,需承受沈重生子壓力,為避 免原告壓力過大,並維持家庭和諧,被告當下有向公公表示 於103年7月底8月初會離職,嗣立即向彰化縣溪湖鎮公所遞 出辭呈,惟溪湖鎮公所因要找人交接,所長遂詢問被告得否 於104年8月15日再離職。然自103年5月17日以後,原告即以 工作繁忙為由,不再前往溪湖鎮娘家與被告同住,星期三亦 不會前往溪湖鎮娘家看被告,變成偶爾星期日去溪湖鎮娘家 接被告,帶被告至台中市四處走走,不會帶被告返回彰化市 夫家,態度日漸冷淡,屢次向被告父母、舅舅丙○○抱怨被 告之不是,表示很怕被告,與被告無感情云云,經親友詢問 原告,被告究如何不是、兩造問題癥結為何,原告均支吾其 詞,亦不否認兩造本感情融洽。103年6月1日上午,原告有 前往溪湖鎮被告娘家接被告,翌日為端午節,晚間兩造返回 彰化市夫家過夜,這是最後一次被告前往原告夫家過夜,亦 係最後一次兩造同住一起。嗣被告於103年7月11日前往財團 法人秀傳醫院治療牙齒時,原告有去醫院接被告,惟原告載 送被告返回溪湖鎮娘家時,僅將被告留在門口,即稱其工作 忙,與被告父親打個招呼旋離開。103年7月20日被告班上小 朋友滿月,兩造去送禮,自此以後原告未再到溪湖鎮被告娘 家,兩造未再見面,但兩造每日有通電話,被告有問原告會 何不來找被告,原告均稱其有新的機台,工作很忙,沒有時 間等語。被告也沒有去找原告,因為每次原告至彰化市夫家
,原告均忙於工作,被告都一個人在房間,且被告想說103 年8月中旬就搬回去,被告順便打包行李。其後被告離職前 ,被告父親有撥打電話至原告住處,欲通知原告關於被告已 離職一事,並要原告前往被告娘家載電腦及私人物品,惟該 通電話係原告父親所接聽,原告父親對被告父親口氣不好, 嗣原告父親將電話交給原告本人,原告表示其不知道被告離 職一事,其會再與被告聯繫,惟原告均未與被告聯繫。其後 原告父母約被告父母至被告三舅舅住處談,兩造均未參與。 另被告於103年7月底在電話中有向原告問,原告表示其實他 比較希望被告於103年7月底辭職,但因被告一直未有交接的 人,原告亦同意到103年8月中旬再辭職,惟被告於103年8月 間再打電話予原告,原告即常常未接電話,其於103年8月中 旬約被告去三舅舅住處,並稱好聚好散等語。被告完成溪湖 幼教離職手續欲搬入彰化住處,原告百般推託,最後稱「無 法接受被告回家同住」,竟拒絕與被告在彰化市夫家同住。 故係原告單方拒絕兩造同住,並非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況 之前並未經兩造正式約定被告於103年間何時須立即返回彰 化市夫家居住。嗣被告於103年10月間在彰化縣福興鄉管嶼 國小從事代課工作。再被告於104年初過年時,被告前往彰 化市住處欲團圓,原告更稱「如果被告留下來,我就離開」 等語,前後態度判若兩人,實令被告錯愕不已,無法相信僅 因被告尚未懷孕,原告受父母及傳統觀念壓力,居然放棄兩 造感情及家庭。由證人乙○○、楊進財、丙○○證述之內容 ,可知原告及乙○○均反對被告於103年8月以後至彰化市與 原告共同生活,且凸顯原告及原告父親非常關心、重視兩造 是否能生育子女,自不能因為被告還未懷孕生育,即主張兩 造應予離婚。另被告自103年端午節後就未再前往彰化市原 告夫家居住,蓋因原告表示要好聚好散等語,並稱其看到被 告會心跳加速,看到簡訊就會頭痛等語。
㈢至原告主張被告曾因102年12月27日晚間8時許原告接送堂妹 一事不高興,經被告努力回想,該日係因原告四叔之女兒翌 日結婚,原告臨時通知被告返回夫家幫忙,原告原本將至溪 湖鎮載被告往返彰化,然被告考量原告當日需幫忙準備家中 喜事,晚上亦需與堂妹共同上易經課,遂自行坐火車至彰化 站等原告來接。然當日為寒流來襲,原告卻無故遲到半個多 小時,被告身體不適,難忍寒冷,遂沿路走回家。待原告接 到被告後,被告卻發現原告欲一同載堂妹回其秀水家中,則 原告為何不順道前往溪湖鎮載被告即可?且為何不是請堂妹 夫先載回去?被告因此感受不佳,但當下因堂妹在場,且翌 日原告家中要辦喜事,故被告予以隱忍,迄至辦完喜事後,
被告利用兩人獨處時間,與原告詳談,雙方因充分溝通而化 解誤會,並彼此約定有話應講清楚,心中感受應充分表達, 避免誤會。又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12月27日當晚不願意與 原告同房乙節,實係因被告於同日晚間11點多抵達彰化市夫 家後,原告母親見到被告第一眼即表示翌日被告要削的水果 放在廚房某一角落等語,被告覺得怎麼會這樣,旋即稱好後 ,就上樓回房間,因原告房間都會上鎖,故被告先至原告妹 妹的房間。
㈣兩造車站接送事件之爭執和好後,被告即習慣表達內心感受 ,將事情講清楚,並非無端責罵,更無冷戰不理或要求離婚 之情。而夫妻間難免發生爭吵、誤會,但夫妻情感即貴在互 相扶持、包容、尊重,而婚姻經營、狀態應由夫妻雙方自我 選擇,不應左右於他人,原告僅憑細故、親友意見即要求離 婚,要屬無據。又被告喜歡孩子,樂在工作,此為原告婚前 所知,亦係其喜歡被告原因之一,如今原告卻囿於親友流言 ,即將被告自我之實現與夫妻感情作零和一之抉擇,但兩造 感情仍融洽,可見原告並非真心有意離婚,而係飽有苦衷, 被告願一同與原告面對化解困境。再兩造住在溪湖鎮被告娘 家期間,夫妻感情融洽,原告十分快樂,實則係在返回彰化 市家中居住後,因其長期忍受親友、父母壓力,復因孝順、 個性較為木訥寡言,故累積壓力而致情緒低落,則其提出離 婚訴求,實係情緒及旁人壓力影響。被告長期受原告冷落, 雖百般無奈、痛苦不堪,但被告相信透過婚姻諮商,讓原告 能化解錯誤認知及情緒糾結,得建立夫妻良好溝通管道。而 現階段被告希望與原告在彰化市原告夫家附近租屋同居,讓 夫妻團圓,有利原告穩定情緒,也讓被告漸進式與原告家庭 修補關係,化解誤會。
㈤被告不知道原告罹患憂鬱症,被告係於104年5月25日接到鈞 院通知要調解時,看到起訴狀有附診斷證明書,始知悉原告 罹患憂鬱症。又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形式上雖為真正,但 該憂鬱症之診斷,係原告單方面對醫師之陳述,尚不足以認 定其憂鬱症係被告所引起,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又原告於 103年6月中詢去找被告時,原告表現都一樣,只是比較沈默 ,並未有憂鬱症之傾向。被告知道原告壓力很大,因為原告 是非常傳統的人,他沒有辦法承受左鄰右舍的壓力,左鄰右 舍會詢問為何未見到原告在彰化市出現、為何兩造未有孩子 等情,原告說他常常遇到這些問題,他都不知道如何回答。 兩造同住溪湖鎮娘家期間,週休二日、過年過節都在彰化市 夫家,被告係因為工作關係才未與原告住一起。兩造對於生 育問題,均有在就醫、吃藥。再被告認為兩造婚姻最大問題
出在兩造沒有小孩,被告看到小姑、堂妹每人手中均抱有小 孩,心中壓力好大,被告已經於103年8月16日辭職,願意回 到彰化市與原告一起居住、承擔。
㈥綜上,事實上兩造婚姻並無難以回復之重大破綻,且被告為 婚姻美滿,不捨原告承受親友壓力,放下自我之實現斷然搬 至彰化市夫家同住,卻反遭原告拒絕同居,被告並無過失, 反係原告為有責原因,則原告以夫妻溝通不佳,不堪同居虐 待云云訴請離婚,於法無據。並為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駁 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 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 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次按民法親屬編於74年 修正後,於第1052條增列上開第2項離婚事由之概括規定, 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是夫妻間發 生足使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者,雖不符合該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亦無不准依該條第2項訴請離婚之理(最高法 院86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可資參照)。又其所採者為消極 破綻主義精神,而非積極破綻主義,因此若夫妻雙方均為有 責時,則應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而許責任較輕之一方 向應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 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且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再按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由原 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 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 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87年 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兩造於100年4月17日結婚,被告並於同日將其戶籍 自彰化縣溪湖鎮○○路○段00號娘家,遷入彰化縣彰化市○ ○路○段000號原告住處等情,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以採信。又原告雖主張有前揭不能繼續維 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然均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⒈原告主張兩造結婚時即約定婚後將同住在彰化縣彰化市○○ 路○段000號原告夫家,然婚後未久,被告即向原告表示其 母親每周一、三、五需洗腎,欲搬回彰化縣溪湖鎮娘家居住 ,為期一年半,原告有同意,並與被告同住在彰化縣溪湖鎮 ○○路○段00號原告娘家,平日則自該處前往台中工業區工 作,上班期間每日通勤往返約2小時,惟被告於一年半後並 未搬離其娘家等情,業據證人即原告父親乙○○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兩造結婚時有約定住在彰化市,被告有將戶籍遷到 彰化,但被告婚後一開始沒有住在原告家,是搬回溪湖娘家 住,因為原告說被告要照顧她媽媽一年半,並稱要孝順她媽 媽,我說好,原告跟被告一起搬回被告娘家,他們星期六會 回來玩,星期天又出去,不一定每個星期回來,但一年半後 被告並未搬回彰化市住等語明確。又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自承:原告為獨子,婚前即要求被告應同住公婆家,然因被 告喜愛幼兒保育員工作,原告任職台中工業區,故兩造協議 被告婚後仍繼續任職幼保員,先同住溪湖鎮原告娘家,日後 再視情況調整等語;證人即被告父親楊進財於本院審理時亦 證稱:兩造還沒結婚前有先講好,幼稚園要讓被告告一段落 ,被告就願意回彰化市住等語,是原告既為獨子,且婚前即 要求被告應同住公婆家,則兩造協議婚後先同住溪湖鎮原告 娘家,以後再返回彰化市與公婆同住時,理應有預設一段期 間,否則原告如何向其父母親交代?是原告及證人乙○○此 部分主張及證述,尚與常情相符。至被告雖辯稱其並未允諾 一年半後搬回彰化市與公婆同住,當初是約定再視情況調整 云云,惟衡情被告若非婚後一開始有承諾一年半後,會由被 告娘家搬回原告夫家同住,則原告既已應允與被告同住在彰 化縣溪湖鎮娘家,且何時搬回彰化市夫家同住尚在未定之天 ,被告何須急於結婚同日即將戶籍遷入彰化市原告夫家?況 原告罹患憂鬱症,其曾於103年9月29日進行心理衡鑑,經臨 床心理師進行情緒與心理治療前之評估,會談與行為觀察發 現「個案婚前未有與異性交往與談戀愛經驗,透過媒妁認識 妻子,與妻子交往半年後結婚,婚前個案欣賞妻子的乖巧與 孝順(會照顧洗腎的母親),然而,婚後三年來個案卻反而 累積不少的婚姻挫折,個案面臨妻子不願依承諾回到彰化自 家這邊長期居住的問題。」等語,有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 院104年4月16日診斷書、103年9月29日臨床心理師心理衡鑑 照會單各1份在卷可按,倘若被告從未承諾在娘家居住一年 半後要搬回彰化市原告夫家,何以原告於心理衡鑑時會向臨 床心理師表示其面臨被告不願依承諾搬回原告住處長期居住 ?益證被告否認其並未承諾一年半後搬回彰化市原告夫家云 云,並非實在。是兩造婚後約定先至彰化縣溪湖鎮娘家同住 ,待一年半後再返回彰化縣彰化市夫家同住,惟一年半後被 告並未實現其承諾,仍住在彰化縣溪湖鎮○○路○段00號娘 家,堪以認定。
⒉原告復主張其於101年7月間回彰化市家中公司服務,與父母 親同住,其於每週三、五會前往溪湖鎮娘家找被告,並住被 告娘家,星期六因為要工作,故會載被告返回彰化市住,然
被告承諾一年半之時間將屆至,原告陸續詢問被告返回彰化 市夫家住處居住之計畫,被告大多無法正面回覆,甚至有不 耐之情緒,要求原告先返家工作奮鬥三年後,被告再行返家 居住,惟被告復稱其與幼稚園小孩朝夕相處產生情感,非短 時間可以割捨,央求原告再給其一年半之時間,讓其可以慢 慢處理離職程序,原告為避免兩造發生嚴重爭吵,遂不表示 意見,由被告自行決定等情。被告對此亦自承:其於101年7 月間,因不捨父母年邁仍從事焊接工作,與被告商量後辭職 回家中公司任職,被告不捨原告自彰化市舟車往返溪湖,毫 無異議即同意原告返家住居,兩造則在假日時返回彰化市夫 家或溪湖鎮娘家同住,原告每週三會固定至被告娘家陪被告 ,然原告返回彰化市住居後,似因不耐親友流言,一反日前 全力支持被告任職幼教工作,一再要求被告辭去溪湖幼教工 作,搬至彰化市公婆家同居,協助原告公婆家族事業,雙方 就此幾經討論,被告考量該工廠並非原告公公一人獨資,為 原告公公與兄弟三人共同經營,原告是否適應工作?工廠經 營獲利狀況?且家族經營亦有糾紛,相較被告工作穩定,被 告基於風險考量(雞蛋不放於同一籃子),遂建議先維持現 狀,待原告工作穩定,被告再辭職協助,並非不願配合原告 ,又因被告熱愛照顧幼兒工作,兩造商議時,原告亦同意給 予被告緩衝等情,足見原告於101年7月間返回彰化市夫家承 繼家業,並未與被告同住溪湖鎮娘家,僅於每週三前往被告 娘家居住,並於假日同住彰化市夫家或溪湖鎮娘家,且被告 迄至102年年底,已結婚逾一年半,仍未依承諾前往彰化市 夫家與原告同住,期間原告有要求被告辭掉工作與其同住在 彰化市夫家,並協助原告家族事業,兩造幾經討論,被告以 維持現狀、無法割捨照顧幼兒工作等理由予以拒絕,原告為 維持兩造和諧,遂不表示意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 原告曾一直強調左鄰右舍及廠商之關心,讓其覺得壓力很大 ,時間係在103年2月間,當時兩造即有談論被告要職職回彰 化市的事等語,益證被告於103年2月以前,對於其婚後長久 住在娘家,親友、鄰居及廠商流言四起,已對原告造成甚大 壓力乙節,早知悉甚詳。
⒊被告主張原告父親乙○○於103年5月17日當晚,在彰化市原 告住處,突然詢問被告看婦產科之狀況,責怪為何結婚許久 尚未懷孕,隨後要求被告立即辭去溪湖幼教工作至彰化市同 居,被告體諒原告為傳統大家庭獨子,需承受沈重生子壓力 ,為避免原告壓力過大,並維持家庭和諧,被告當下有表示 103年7月底8月初會離職,然自此原告即以工作繁忙為由, 不再前往溪湖鎮與原告同住,態度日漸冷淡等情;對此原告
雖不否認兩造於103年5月17日以後即呈現分居狀態,惟否認 其父乙○○有責怪原告未懷孕及要求被告應立即辭職之情事 。又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3年5月17日我跟太太 看兩造比較早回來,想說要關心他們現在看醫生看到什麼程 度,四個人坐下來,我就跟他們問醫師看到什麼程度,被告 說她半年來吃藥,原告知道嗎,跟我說神明也問了,秘方也 吃了,也擲茭了,我說我聽原告說被告在潭子那邊看醫生, 被告回我說醫生一個換過一個,腳就張開讓人家看,我也很 無奈,我就舉例說某個叔叔他的媳婦在大間醫院看得很成功 ,被告回我說那她女兒怎麼不去做,還回我說靜宜在結婚後 還沒有消息,要如何如何,現在不就要去做,我跟被告說妳 的態度不要這樣,被告當時在說話的時候,手一直敲桌子, 眼睛瞪很大,我沒有要求她一定要離職等語明確;證人即被 告父親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3年7月底的時候,我有 打電話給原告說被告在溪湖的工作已經告一段落,請原告接 被告回去,原告接聽後把電話給他爸爸,他爸爸態度不好, 他爸爸說娶媳婦三年多,都沒有辦法娶入門等語,再觀諸原 告於103年9月29日在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進行心理衡鑑 ,臨床心理師所出具之衡鑑報告亦記載「而個案自身也有父 母希望夫妻倆能儘早生育的壓力」等語,顯見原告父母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