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吳陳桂
相 對 人 李金山
許昆池
李張秀琴
鄭文東
李俊仁
鄭合菊
李曾嫌
李文瑞
李文忠
李秋蓉
曾煌田
曾玉杏
曾玉秀
曾玉娟
曾亭諭
曾慧芳
曾婷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 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 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 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重訴字第77號判決,就訴訟費用分擔部分諭知訴訟 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叁所示之比例負擔,全案已於民國 104年9月29日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 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包括①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206,656元、②地政規費10,625元,合計支出217,281元,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本院於裁定前命相對人於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 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均遲誤上開 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 ,但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附表
┌────┬───────┬──────────┐
│姓名 │訴訟費用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
│ │負擔比例 │費用額 │
├────┼───────┼──────────┤
│李金山 │33370分之3853 │25,088 │
├────┼───────┼──────────┤
│吳陳桂 │33370分之8343 │54,324 │
├────┼───────┼──────────┤
│李張秀琴│33370分之2245 │14,618 │
├────┼───────┼──────────┤
│李俊仁 │33370分之3906 │25,433 │
├────┼───────┼──────────┤
│鄭合菊 │33370分之2085 │13,576 │
├────┼───────┼──────────┤
│李曾嫌 │33370分之281 │1,830 │
├────┼───────┼──────────┤
│李文瑞 │33370分之281 │1,830 │
├────┼───────┼──────────┤
│李文忠 │33370分之281 │1,830 │
├────┼───────┼──────────┤
│李秋蓉 │33370分之281 │1,830 │
├────┼───────┼──────────┤
│曾煌田 │233590分之8023│7,463 │
├────┼───────┼──────────┤
│曾玉杏 │233590分之8023│7,463 │
├────┼───────┼──────────┤
│曾玉秀 │233590分之8023│7,463 │
├────┼───────┼──────────┤
│曾玉娟 │233590分之8023│7,463 │
├────┼───────┼──────────┤
│曾亭諭 │233590分之8023│7,463 │
├────┼───────┼──────────┤
│曾慧芳 │233590分之8023│7,463 │
├────┼───────┼──────────┤
│曾婷芳 │233590分之8023│7,463 │
├────┼───────┼──────────┤
│許昆池 │33370分之2670 │17,385 │
├────┼───────┼──────────┤
│鄭文東 │33370分之1124 │7,319 │
└────┴───────┴──────────┘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預納之訴 訟費用總額新台幣217,281元,乘以各相對人訴訟費用負擔比 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