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201號
CHDV,104,司拍,201,2015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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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鄒惠宇
上列聲請人鄒惠宇因與相對人陳慶松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鄒惠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是否經提示,即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
  款之意,而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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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