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聲 請 人 鄒惠宇上列聲請人鄒惠宇因與相對人陳慶松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鄒惠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系爭本票是否經提示,即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 款之意,而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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