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鄭政雄
相 對 人 許富竣即許載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富竣即許載煇於民國103年6月3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 年5月3日,利息及遲延利息按年息5%計算,逾期按年息20 %計付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同額 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 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20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以上均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 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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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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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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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員林市 │惠來 │ │39 │建│00 │01 │52.00 │2/3 │重測前:田中│
│ │ │ │ │ │ │ │ │ │ │ │央段溝皂小段│
│ │ │ │ │ │ │ │ │ │ │ │44/1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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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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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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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83 │彰化縣員林市中│彰化縣員林市惠│4層鋼筋混凝土 │1層:72.66;2層:88.41│ │全部 │重測前:田中央│
│ │ │山南路51號 │來段39地號 │造,住商用 │;3層:88.41;4層:88.│ │ │段溝皂小段1018│
│ │ │ │ │ │41;騎樓:15.75;合計 │ │ │建號 │
│ │ │ │ │ │:353.6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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