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23號
債 權 人 陳建政
上列債權人陳建政因與債務人翔程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陳建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附證物支票之背書人與聲請狀債務人姓名不符,請具
狀釋明債務人究為「莊俊雄」抑或為「莊宸豪」,並請提出
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翔程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
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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