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92號
債 權 人 馬昭興
上列債權人馬昭興因與債務人錢盈工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馬昭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錢盈工業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台端以原負責
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
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
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
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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