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143號
CHDV,104,司促,13143,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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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
債 權 人 蕭朝欽
上列債權人蕭朝欽因與債務人謝世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
朝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清償證明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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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