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0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億昇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
債 務 人 黃瓊慧
債 務 人 蔡岳即蔡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肆仟貳佰捌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億昇利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09月1
1日邀其餘相對人黃瓊慧、蔡岳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借款二筆:(1) 4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09月
11日起至108年09月11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
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依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
碼年率1.855%(目前合計為年率3.215%)計付。(2)3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09月11日起至108年09月11日
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
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855%(目前合計為年
率3.215%)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
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億昇利有限公司業經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
來戶,聯合徵信查詢催收/呆帳金額為5,663萬元,信
用明顯貶落,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七條第五款約定,立
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
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黃瓊慧、蔡岳霖既
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
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90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瓊慧、億│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215% │
│ │146657│昇利實業有│1月30日起 │ │ │
│ │1元 │限公司、蔡│ │ │ │
│ │ │岳霖 │ │ │ │
├──┼───┼─────┼──────┼──────┼───────┤
│ 002│新臺幣│黃瓊慧、億│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215% │
│ │977715│昇利實業有│1月30日起 │ │ │
│ │元 │限公司、蔡│ │ │ │
│ │ │岳霖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瓊慧、億│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6657│昇利實業有│2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1元 │限公司、蔡│ │ │百分之十,逾期│
│ │ │岳霖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瓊慧、億│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77715│昇利實業有│2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限公司、蔡│ │ │百分之十,逾期│
│ │ │岳霖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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