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3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曾顯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
(最近一次關帳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
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
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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