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734號
CHDV,104,司促,12734,2015120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3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曾顯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
  (最近一次關帳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
  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
  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