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吳政
債 務 人 鄭銘毅
債 務 人 鄭瑞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銘毅於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鄭瑞堂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
,共計新臺幣23,13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
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
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年率1.83%,上開借款利率係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年
率1.34%加0.5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民國104年11月19日),前項所定本金
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1.76%)加年率1%即2.76%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
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
)計算。
(二)詎債務人鄭銘毅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4年08月0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48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
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鄭瑞堂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58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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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瑞堂、鄭│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15485 │銘毅 │7月01日起 │9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 │ │9月30日起 │1月1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1月1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瑞堂、鄭│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485 │銘毅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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