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806號
CHDV,103,訴,806,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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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6號
原   告 王守盛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盧欽達
訴訟代理人 張瑞涵
被   告 林或
訴訟代理人 林朝松
被   告 王勝夫
被   告 陳和昭
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
被   告 陳旺成
訴訟代理人 陳東穎
被   告 謝輝勝
被   告 曾振聰
被   告 謝秀眉
被   告 張佑存
前列謝秀眉張佑存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秀利
被   告 劉尉鈺
兼訴訟代理人劉坤海
被   告 陳韻丞
訴訟代理人 陳榮樂
被   告 謝和原
被   告 江欣鞠
被   告 莊閔嘉
受告知人  彰化縣田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耀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3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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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