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6號原 告 王守盛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被 告 盧欽達訴訟代理人 張瑞涵被 告 林或訴訟代理人 林朝松被 告 王勝夫被 告 陳和昭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被 告 陳旺成訴訟代理人 陳東穎被 告 謝輝勝被 告 曾振聰被 告 謝秀眉被 告 張佑存前列謝秀眉、張佑存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秀利被 告 劉尉鈺兼訴訟代理人劉坤海被 告 陳韻丞訴訟代理人 陳榮樂被 告 謝和原被 告 江欣鞠被 告 莊閔嘉受告知人 彰化縣田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耀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3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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