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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31號
CHDV,103,訴,231,2015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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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府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冉德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畢昇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40,02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92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
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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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府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畢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