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4號
原 告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輝煌
訴訟代理人 鐘菁菁
羅水元
李明暢
被 告 楊坤森
楊玉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雀
被 告 楊玉云
楊坤成
吳淑
楊昇峯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千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