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14號
CHDV,103,訴,1314,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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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4號
原   告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輝煌
訴訟代理人 鐘菁菁
      羅水元
      李明暢
被   告 楊坤森
      楊玉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雀
被   告 楊玉云
      楊坤成
      吳淑
      楊昇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千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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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