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小字,103年度,4號
CHDV,103,家小,4,2015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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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小字第4號
原   告 黃金粕
被   告 賴黃專
      黃艾寶
      黃金屘
      黃木柱
      黃木筆
      黃鑾
      黃敏
      黃賴秀英
      黃家正
      黃志文
      黃佳慧
兼上開十一位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江水
被   告 蔡高川
      蔡易承
      蔡芳霖
      蔡味柑
      蔡宜芬
      蔡汝眉
兼上開六位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 國
被   告 江慶林
      江錫煌
      江再添
      江政樺
      江桂榛
兼上開五位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成
被   告 曹黃春梅
      洪雲榮
      洪東宏
      洪東旭
      洪珠棉
兼上開五位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宗
被   告 黃謝玉盞
      黃清雲
      陳黃珠
兼上開三位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玲
被   告 章嬌娥
兼上開一位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章木生
被    告 黃謝雪梨
      黃炳榮
      黃炳文
      黃炳盛
      黃雅玲
      黃春明
      陳黃粧
      蘇玉霜
      黃聖勲
      黃敬勲
      黃鉅勲
      呂淑夏
      呂慶興
      曾呂心湄
      呂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洪珠綿」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洪珠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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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