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小字第4號原 告 黃金粕被 告 賴黃專 黃艾寶 黃金屘 黃木柱 黃木筆 黃鑾 黃敏 黃賴秀英 黃家正 黃志文 黃佳慧兼上開十一位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江水被 告 蔡高川 蔡易承 蔡芳霖 蔡味柑 蔡宜芬 蔡汝眉兼上開六位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 國被 告 江慶林 江錫煌 江再添 江政樺 江桂榛兼上開五位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成被 告 曹黃春梅 洪雲榮 洪東宏 洪東旭 洪珠棉兼上開五位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宗被 告 黃謝玉盞 黃清雲 陳黃珠兼上開三位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玲被 告 章嬌娥兼上開一位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章木生被 告 黃謝雪梨 黃炳榮 黃炳文 黃炳盛 黃雅玲 黃春明 陳黃粧 蘇玉霜 黃聖勲 黃敬勲 黃鉅勲 呂淑夏 呂慶興 曾呂心湄 呂淑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洪珠綿」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洪珠棉」。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