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11號
CHDV,102,重訴,111,2015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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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原   告 巫月卿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江健鋒律師
      張琴華
被   告①吳義南
     ②吳義加
上列2位被
告共同訴訟
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③吳義彬
     ④吳義隆
     ⑤張明珠
     ⑥張智嘉
     ⑦李木火
     ⑧蕭銀南
     ⑨黃國洋
     ⑩黃麗鳳
     ⑪黃彩鳳
     ⑫賴鍵安(即賴魏妙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⑦至⑫
被告共同訴
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上列⑦至⑫
被告共同訴
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⑬張秀枝
上列1位被
告訴訟代理
人     陳青來律師
被   告⑭何石秀梅
     ⑮簡招月
     ⑯王啟州
     ⑰黃永鑫
     ⑱黃彥戩
     ⑲林豐吉
     ⑳黃文宋
     ㉑黃文龍
     ㉒黃月英
     ㉓黃麗華
     ㉔黃滿足
     ㉕趙銘鉒
     ㉖趙思怡
     ㉗趙思昱
     ㉘黃美齡
追加被告 ㉙黃傳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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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