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謝鴻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4年度
訴字第42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全部坦承犯行,家中尚有老父待養, 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4年度 訴字第421號),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第101條之一第1項第4、8款規定,於104年10月8日起執行 羈押在案。聲請人固以家有老父待養等情詞,向本院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 保而使之消滅,且本件係涉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重罪,及多 件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斟酌若以命該被告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 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仍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本件亦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 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上開具保停止 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凃庭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