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916號
CHDM,104,聲,1916,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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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16號
聲明異議人 林春妙
受 刑 人 洪振益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之母,受刑人因公 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194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5月確定,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執字第18 56號執行命令,認不准予易科罰金,逕予發監執行,嗣又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交簡字第84 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前案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25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惟聲明異議人以受刑人需負 擔2 名未成年子女之生計,且已獲得警惕教訓,請裁定易科 罰金,爰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是以有權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又所謂「法定代理人」,乃係指未成年 子女之父母、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而 言。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甲○○受刑人乙○○之母,業據聲 明異議人於卷附之刑事聲明異議狀內記載明確(院卷第2 頁 ),並有戶口名簿影本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院卷第3、6頁),是聲明異議人顯非受刑人本人或其配偶; 且觀受刑人之上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係民國00 年0 月00日生,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又未受監護宣告,則聲明 異議人自非居於受刑人之監護人地位,應與法定代理人之身 分有別。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並非受刑人本人,又非受刑 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揆諸前揭說明,即不得就檢察官執 行之指揮向法院聲明異議。從而,本件異議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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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