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良瑞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良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良瑞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5 月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