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42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連吉
綜合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連吉綜合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
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補送本件聲請狀繕本四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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