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永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永勝(已死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 度偵字第1378號、103年度偵字第1497號不起訴處分,於民 國103年7月28日確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03年3月1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內政部 103年4月11日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稽,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就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槍、子彈,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 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 沒收之,刑法第 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 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著有解釋在案。次按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 、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5條 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手槍與子彈,均係未經 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三、經查,本案被告何永勝(已死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 字第137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03年1月28日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彰檢相字第358號相驗屍體證明 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 、動能測試法鑑驗結果,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非 制式槍枝5枝、空氣槍1枝及非制式子彈計45顆均具殺傷力,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3月17日刑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土造 金屬槍管1枝及車通阻鐵之改造金屬槍管1枝,均屬公告之槍 砲主要組成零件,亦有內政部103年4月11日內授警字第0000
000000號函附卷可參,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 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 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爰宣告沒收之,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7、8、9所示用以鑑驗而試射之非制式 子彈,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因鑑驗而試射完畢,該 等子彈火藥部分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其餘部分亦裂解為彈頭 及彈殼,已不具殺傷力及子彈之外型與功能,並非違禁物, 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美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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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機關及結果(內政部│備註 │
│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3│ │
│ │ │月17日刑鑑字第00000000│ │
│ │ │30號鑑定書及內政部103 │ │
│ │ │年4月11日內授警字第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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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制式手槍壹枝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FN廠│具有殺傷力,│
│ │(槍枝管制編號 │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屬違禁物,應│
│ │0000000000) │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沒收。 │
│ │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 │
│ │ │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有殺│ │
│ │ │傷力,屬違禁物。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1至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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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非制式手槍壹枝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GLOC│具有殺傷力,│
│ │(槍枝管制編號 │K廠2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 │屬違禁物,應│
│ │0000000000) │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滑│沒收。 │
│ │ │套及土造金屬槍管而成,│ │
│ │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 │
│ │ │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有殺│ │
│ │ │傷力,屬違禁物。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6至1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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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非制式手槍壹枝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具有殺傷力,│
│ │(槍枝管制編號 │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屬違禁物,應│
│ │0000000000) │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沒收。 │
│ │ │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 │
│ │ │子彈使用,認具有殺傷力│ │
│ │ │,屬違禁物。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11至1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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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非制式手槍1枝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具有殺傷力,│
│ │(槍枝管制編號 │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屬違禁物,應│
│ │0000000000) │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沒收。 │
│ │ │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 │
│ │ │子彈使用,認具有殺傷力│ │
│ │ │,屬違禁物。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21至2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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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非制式手槍壹枝 │認係兩節式土造鋼管槍,│具有殺傷力,│
│ │(槍枝管制編號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 │屬違禁物,應│
│ │0000000000) │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有│沒收。 │
│ │ │殺傷力,屬違禁物。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26至3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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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非制式子彈貳拾玖│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原有非制式子│
│ │顆 │彈殼組合直徑8.9±0.5m │彈43顆,採樣│
│ │ │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 │14顆試射,均│
│ │ │,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可擊發,具有│
│ │ │(鑑定書照片影像51至52│殺傷力,屬違│
│ │ │) │禁物,應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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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非制式子彈貳顆 │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原有非制式子│
│ │ │彈殼組合直徑8.9±0.5m │彈3顆,採樣 │
│ │ │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 │1顆試射,可 │
│ │ │,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擊發,具有殺│
│ │ │(鑑定書照片影像53至54│傷力,屬違禁│
│ │ │) │物,應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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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非制式子彈貳顆 │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原有非制式子│
│ │ │彈殼組合直徑8.8±0.5m │彈3顆,採樣 │
│ │ │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 │1顆試射,可 │
│ │ │,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擊發,具有殺│
│ │ │(鑑定書照片影像57至58│傷力,屬違禁│
│ │ │) │物,應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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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非制式子彈壹拾貳│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原有非制式子│
│ │顆 │彈殼組合直徑8.0±0.5m │彈18顆,採樣│
│ │ │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 │6顆試射,均 │
│ │ │,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可擊發,具有│
│ │ │(鑑定書照片影像59至60│殺傷力,屬違│
│ │ │) │禁物,應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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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空氣槍壹枝 │認係口徑4.5mm空氣槍, │屬槍砲彈藥刀│
│ │(槍枝管制編號 │為西班牙GAMO廠製,槍號│械管制條例第│
│ │0000000000) │為04-1C-000000-00,以 │4條第1項之空│
│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氣槍,具有殺│
│ │ │發射動力,經以鉛彈測試│傷力,屬違禁│
│ │ │3次,其中鉛彈(口徑 │物,應沒收。│
│ │ │4.5mm、0.567g)最大發射│ │
│ │ │速度為180公尺/秒,計算│ │
│ │ │其動能為9.18焦耳,換算│ │
│ │ │其單位面積動能為57.7焦│ │
│ │ │耳/平方公尺。 │ │
│ │ │(鑑定書照片影像37至4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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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土造金屬槍管壹枝│認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為槍砲彈藥刀│
│ │ │零件 │械管制條例所│
│ │ │(鑑定書照片影像43至44│列之管制物品│
│ │ │) │,而屬違禁物│
│ │ │ │,應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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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車通阻鐵之改造金│認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為槍砲彈藥刀│
│ │屬槍管壹枝 │零件 │械管制條例所│
│ │ │(鑑定書照片影像45至46│列之管制物品│
│ │ │) │,而屬違禁物│
│ │ │ │,應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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