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聖傑
具 保 人 林淑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
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淑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蔡聖傑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林淑玉繳納現金 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而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有本院民國104年4 月21日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 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此有送達 証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足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 到案執行亦未果,有送達証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 在監在押紀錄表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 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