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鑫
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鑫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紀錄,本案再度施用第二級毒 品,顯見其意志不堅,而其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 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 、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