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正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速偵字第287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正義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巡佐張首意、 警員楊榮隆及陳加晉等3 人,接獲通報在彰化縣員林市○○ 街000 號「全家福KTV 」,發生鬥毆事故,旋於民國104 年 11月20日凌晨1 時16分許到場處理,詎蘇正義基於妨害公務 之犯意,見渠等到場正在了解現場狀況,竟出言不遜,當場 辱罵張首意、楊榮隆及陳加晉3 人:「姦恁娘膣屄」、「姦 恁娘老膣屄」等語,貶損員警人格(所涉公然侮辱罪嫌部分 ,未據告訴)。
二、證據名稱:被告蘇正義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彰化縣警察局 員林分局莒光派出巡佐張首意、警員楊榮隆及陳加晉具名之 職務報告、蒐證錄影擷取畫面2 張、蒐證錄影光碟1 片、本 院卷附彰化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1紙。三、核被告蘇正義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於公務員依法 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 以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7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4 年6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蘇正 義除前述公共危險前科外,尚有搶奪、施用毒品、公共危險 、竊盜、毀棄損壞等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犯案累累,素行不佳,此次口出惡言辱 罵前來處理報案事件之警員,行逕乖張,蔑視國家公權力及 執法人員之尊嚴,法治觀念淡薄,暨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