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4年度,48號
CHDM,104,智簡,48,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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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智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金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7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金福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寄貨單柒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潘金福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業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 權人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而取得指定使 用於玩具、填充玩具、木製玩具等多項商品之商標專用權, 現仍於專用期限內,未得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詎 潘金福為圖銷售牟利,明知其自中國大陸「阿里巴巴」及「 淘寶網」網站,以每件進貨價新臺幣(下同)50元至3,800 元不等之價格,所購得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木製玩具、 餐具組、餐盒、碗及玩偶等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 基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2 年8 、 9 月間某日時起,在其位於彰化縣鹿港鎮○○路000 號居所 上網,連結並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露天拍賣網站,分別 於其所經營之「潘朵拉玩具屋」、「晴晴e 玩具屋」網路商 店,以其所申設之雅虎奇摩會員拍賣代號「Z0000000000 」 、露天拍賣會員帳號「jinfum58272 」,刊登以每件65元至 4,400 元不等之價格(均不含運費),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圖 樣商品之訊息及照片,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選購,而販賣上 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予不特人。嗣經揚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揚軒公司)派員喬裝買家,至潘金福於上開所經營之 「潘朵拉玩具屋」、「晴晴e 玩具屋」網路商店,分別下標 購買上開仿冒「Mother Garden 」商標之木製玩具1 件,並 於103 年9 月25日、103 年10月9 日分別匯款490 元、500 元(均含運費80元)至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郵政)鹿港頂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 其指示供本次交易使用之銀行帳戶內,潘金福收到上開款項 後,即以郵寄方式分別交付上開仿冒「Mother Garden 」商 標之木製玩具,揚軒公司鑑定後確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而報 警處理,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⑴於103 年12月3 日13時20分許,至潘金福位於彰化縣鹿港鎮○○路000 號居 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編號2 至18所示之物及寄貨



單7 張、⑵又於103 年12月3 日16時45分許,至潘金福位於 彰化縣鹿港鎮○○里○○巷000 號住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 表二所示編號1 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潘金福於偵訊中固坦承有於102 年8 、9 月間某日 時起,於上開拍賣網站販賣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之 事實,惟辯稱:上開仿冒「Mother Garden 」商標之商品係 透過「阿里巴巴」、「淘寶網」網站向廠商購買,該廠商保 證商品經過授權為正品,可對外販賣,並提出授權書云云。 經查:
㈠被告於前述時、地,於上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露天拍賣網 站刊登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之訊息及照片,使不特定 人得以瀏覽選購,而接續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予不特 人,並於前開「潘朵拉玩具屋」網路商店中提供其所申設之 中華郵政帳戶供下標之不特定人匯款,嗣告訴人揚軒公司派 員喬裝買家,下標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9、20所示之物,鑑定 後確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而報警處理,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 索票至被告其住所、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18所示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並 有本院搜索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 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 片、被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被告於雅虎奇摩 拍賣網站、露天拍賣網站之拍賣網頁列印資料、通聯調閱查 詢單、彰化商業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網頁列印資料、被告郵政 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郵寄包裹照片等在卷可稽。另扣案如 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認係仿冒如附表一所示 商標之商品無誤,此有揚軒公司所出具之告訴狀暨侵權仿冒 品鑑定報告、「Mother Garden 」商品侵害鑑定報告、日商 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告訴狀、鑑定資格暨鑑識證明 書、侵權市值證明書、日商艇翼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WDPD 仿品鑑定報告書(含聲明)、委託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在卷可資佐證,是此 部份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就販售「Mother Garden 」商標商品部分,雖以上詞置 辯。惟查:被告於拍賣網站上所販售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仿 冒「Mother Garden 」商標商品之價格每件僅410 元,顯與 市場上同款真品每件1,741 元之價格差距甚大(見警卷第78 頁),且被告於警詢中陳稱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仿冒商標



商品係以每件50元至3,800 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再以65元至 4,400 元不等之價格販售等語(見警卷第3 頁),再參以揚 軒公司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及「Mother Garden 」 商品侵害鑑定報告均載「外盒均無黏貼原廠『CREATIV YOKO 』雷射防偽貼紙」等語可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19 、20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可依據商品外盒是否黏貼雷射防 偽貼紙分辨商品真偽,足見被告對其所陳列供不特定人選購 之商品可能係仿冒商品,應有所認識。再者,被告以網拍為 業(見警卷第1 頁),理應知悉近年來仿冒商標商品盛行, 許多海內外不肖廠商未得授權即製造仿冒商標商品,再以低 價售出營利,當應自行對所陳列、販售之商品詳加檢查、確 認其有合法之授權來源,以免觸法,然據被告所提之授權書 等資料(見偵卷第14頁、第15頁),其一內容僅記載「三丰 工藝品廠」授權被告於西元2015年4 月18日至2015年10月31 日為「Mother Garden 」品牌之臺灣銷售人,另一內容則係 「CREATIV YOKO」公司所出具之授權書,然上開第一份授權 書之授權期間,顯然在本案被告行為之後,焉能做為證明本 案商品業經商標授權之證明;第二份授權書之內容易未提及 商標授權內容。是從上開2 份授權書記載之內容,顯然無法 認定被告所販賣之「Mother Garden 」商標商品係經合法授 權之商品;況上開「三丰工藝品廠」所販售之商品經鑑定, 明顯欠缺原廠「CREATIV YOKO」雷射防偽貼紙等情,益徵被 告所販賣之上開扣案商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甚明。被告前揭 所辯顯不足採信。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潘金福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 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 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個 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 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 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 (參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085號刑事判決)。查被告 自102 年8 、9 月間起至103 年12月3 日為警查獲止間,前 後多次販賣仿冒上開商標之同類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 承明確(見警卷第3 頁),係基於同一營利目的,而於密切 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行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又被告以一個接續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 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 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 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 ,行為殊屬不該,且本次遭查獲仿冒商標商品非少,對商標 權人侵害非微;惟念及其並無前科,素行非差,以及被告於 警詢自陳國中畢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專用權人商標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至扣 得之寄貨單7 張,係被告所有,供其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犯罪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附表一:商標資料(民國)
┌──┬───────────┬──────┬─────┐
│編號│商標權人 │註冊/ 審定號│專用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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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日商洋子創新公司 │00000000 │105/05/31 │
├──┼───────────┼──────┼─────┤
│ 2 │日商艇翼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3/07/15 │
├──┼───────────┼──────┼─────┤
│ 3 │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111/01/31 │




├──┤ ├──────┼─────┤
│ 4 │ │00000000 │113/02/15 │
├──┤ ├──────┼─────┤
│ 5 │ │00000000 │106/08/15 │
├──┤ ├──────┼─────┤
│ 6 │ │00000000 │108/09/15 │
├──┤ ├──────┼─────┤
│ 7 │ │00000000 │105/09/30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備註 │
├──┼───────────────┼───┼────┼─────┼───────┤
│ 1 │仿冒「Mother Garden 」商標圖樣│6件 │日商洋子│00000000 │侵權仿冒鑑定報│
│ │之木製玩具 │ │創新公司│ │告(警卷第105 │
├──┼───────────────┼───┼────┼─────┤頁至第111 頁)│
│ 2 │仿冒「Mother Garden 」商標圖樣│340件 │同上 │00000000 │ │
│ │之木製玩具 │ │ │ │ │
├──┼───────────────┼───┼────┼─────┼───────┤
│ 3 │仿冒「WOODY PUDDY 」商標圖樣之│180件 │日商艇翼│00000000 │WDPD仿品鑑定報│
│ │木製玩具 │ │股份有限│ │告書(警卷第12│
│ │ │ │公司 │ │6 頁至129 頁)│
├──┼───────────────┼───┼────┼─────┼───────┤
│ 4 │仿冒「巧虎」商標圖樣之餐具組 │64件 │日商倍樂│00000000 │鑑定資格暨鑑識│
│ │ │ │生股份有│ │證明書(警卷第│
│ │ │ │限公司 │ │120 頁至第123 │
├──┼───────────────┼───┼────┼─────┤頁) │
│ 5 │仿冒「巧虎」商標圖樣之餐盒 │7件 │同上 │00000000 │ │
├──┼───────────────┼───┼────┼─────┤ │
│ 6 │仿冒「巧虎」商標圖樣之碗 │24件 │同上 │00000000 │ │
├──┼───────────────┼───┼────┼─────┤ │
│ 7 │仿冒「巧虎」商標圖樣之木製玩具│4件 │同上 │00000000 │ │
├──┼───────────────┼───┼────┼─────┤ │
│ 8 │仿冒「巧虎」商標圖樣之敲琴 │84件 │同上 │00000000 │ │
├──┼───────────────┼───┼────┼─────┤ │
│ 9 │仿冒「巧虎」商標圖樣之貼紙 │44件 │同上 │00000000 │ │
├──┼───────────────┼───┼────┼─────┤ │
│ 10 │仿冒「巧虎」商標圖樣之圍巾 │78件 │同上 │00000000 │ │
├──┼───────────────┼───┼────┼─────┤ │
│ 11 │仿冒「巧虎」商標圖樣之玩偶 │129件 │同上 │00000000 │ │




├──┼───────────────┼───┼────┼─────┤ │
│ 12 │仿冒「巧虎」商標圖樣之垃圾桶 │50件 │同上 │00000000 │ │
├──┼───────────────┼───┼────┼─────┤ │
│ 13 │仿冒「巧虎」商標圖樣之背包 │10件 │同上 │00000000 │ │
├──┼───────────────┼───┼────┼─────┤ │
│ 14 │仿冒「巧虎」商標圖樣之吊飾品 │100件 │同上 │00000000 │ │
├──┼───────────────┼───┼────┼─────┤ │
│ 15 │仿冒「巧虎」商標圖樣之手指虎 │15件 │同上 │00000000 │ │
├──┼───────────────┼───┼────┼─────┤ │
│ 16 │仿冒「巧虎」商標圖樣之拉車組 │10件 │同上 │00000000 │ │
├──┼───────────────┼───┼────┼─────┤ │
│ 17 │仿冒「琦琦」商標圖樣之玩偶 │23件 │同上 │00000000 │ │
├──┼───────────────┼───┼────┼─────┤ │
│ 18 │仿冒「小花」商標圖樣之玩偶 │33件 │同上 │00000000 │ │
├──┼───────────────┼───┼────┼─────┼───────┤
│ 19 │仿冒「Mother Garden 」商標圖樣│1件 │日商洋子│00000000 │「MotherGarden
│ │之木製玩具(告訴人於被告所經營│ │創新公司│ │」商品侵害鑑定│
│ │露天拍賣網站之「晴晴e 玩具屋」│ │ │ │報告(警卷第78│
│ │網路商店中所購得) │ │ │ │頁至第82頁) │
├──┼───────────────┼───┼────┼─────┼───────┤
│ 20 │仿冒「Mother Garden 」商標圖樣│1件 │同上 │00000000 │「MotherGarden
│ │之木製玩具(告訴人於被告所經營│ │ │ │」商品侵害鑑定│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潘朵拉玩具│ │ │ │報告(警卷第90│
│ │屋」網路商店中所購得) │ │ │ │頁至第94頁)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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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