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3年度,4號
CHDM,103,智易,4,2015121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告 訴 人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焜耀
被   告 侯鴻龍
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
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簡宏偉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3年度智易字第4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 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 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 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1/1頁


參考資料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