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3號
PTDV,104,重家訴,3,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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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蔡孟慧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原   告 洪國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律師
被   告 蔡育麟
      蔡清鄉
      蔡清平
被   告 林蔡淑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遺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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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