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55號
PTDV,104,訴,655,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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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張日甄即張菊美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告 譚寶即林譚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2 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333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750 元,並已於同年月27日將該裁定 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紀錄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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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