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89號
PTDV,104,訴,489,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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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方凱偉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劉怡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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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