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景新
訴訟代理人 黃心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王宣延間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97
55元(86.29 平方公尺×9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
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