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 告 郭子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22,000元,
扣除已繳納4,000 元,尚應補繳67,21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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