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1號原 告 莊臣即呂恩鴻被 告 許秀娥 洪存德 洪俊裕 洪俊發 洪俊傑 張曉雯 薛西卿 洪森德 王水萍 王建利 王淑芬 王國文 呂淑嬋 陳能鶴 徐之祖 陳福海 劉春冬 呂志強 戴美英 戴美鳳 關紹紳 莊紫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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