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權利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41號
PTDV,104,補,641,201512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莊臣即呂恩鴻
被   告 許秀娥 
      洪存德 
      洪俊裕 
      洪俊發 
      洪俊傑 
      張曉雯 
      薛西卿 
      洪森德 
      王水萍 
      王建利 
      王淑芬 
      王國文 
      呂淑嬋 
      陳能鶴 
      徐之祖 
      陳福海 
      劉春冬 
      呂志強 
      戴美英 
      戴美鳳 
      關紹紳 
      莊紫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5 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
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