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延期清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4年度,13號
PTDV,104,消債聲,13,2015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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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慧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婉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於民
國104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住址、法定代理人等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另關 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 規定自明。故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及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亦應有所準用。二、查本院民國104 年12月9 日所為104 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裁 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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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