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張慧鈺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陳建富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吳婉真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黃怡玲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上列當事人間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住址、法定代理人等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另關 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 規定自明。故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及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亦應有所準用。二、查本院民國104 年12月9 日所為104 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裁 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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