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延期清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4年度,13號
PTDV,104,消債聲,13,2015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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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慧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婉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於民
國104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八年度執消債更字第一八0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民國一○四年五月起至民國一○五年五月止,共計一年停止履行,並自民國一○五年六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八年度執消債更字第一八0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民國一○四年五月起至民國一○五年四月止,共計一年停止履行,並自民國一○五年五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件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按判 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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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