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4年度,21號
PTDV,104,消債清,21,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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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梁莉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家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郭秋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許哲鐘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王三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複 代理人 鄢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第一項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 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 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復為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 項 第1、2 款所明定。
二、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裁定 自民國103 年3 月31日中午12時開始更生程序。旋聲請人於 更生程序進行中之103 年6 月3 日,提出72期、每期清償新 臺幣(下同)3,000 元、清償總額216,000 元、清償成數10 .98 %之第一次更生方案,惟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聲請人 復於104 年1 月9 日提出72期、每期清償4,000 元、清償總 額288,000 元、清償成數14.64 %之第二次更生方案,然亦 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又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審酌後,認因聲 請人當時無固定工作,故以本院民事執行處104 年4 月27日 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3 司執消債更23號函請聲請人提出更生 方案之保證人及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雖陳報巫定國為其更 生方案保證人,惟因該人每月無固定收入及可供擔保之其他 資產,致難認定其可確保聲請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司法事務 官遂再以本院民事執行處104 年6 月2 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



103 司執消債更23號函請聲請人補正該人之在職證明書或提 出其他保證人,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資料。是以,司法事 務官於斟酌前開各情後,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獲可決 ,亦未提出保證人,故簽請本院裁定是否開始清算程序。嗣 經本院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並曉諭進行清算程序之效 果後,聲請人再行提出72期、每期清償5,000 元、清償總額 36萬元、清償成數18.3%之第三次更生方案(內容詳附件一 所示),惟猶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民 事陳報狀暨所載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1 份在卷可稽,並 經本院調取前開各卷宗查明無訛。是以,本件更生方案未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關於聲請人之收入部分,聲請人自承現於皇伊通路有限公司 擔任臨時工,每月薪資15,000元,業據其提出在職證明1 紙 為憑,堪認其每月有固定收入15,000元。至於聲請人之支出 部分,聲請人陳稱其每月須支出膳食費5,500 元、交通費1, 200 元、勞健保費1,600 元、手機通訊費800 元、雜支費1, 500 元,合計10,600元,亦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04 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金額10,869元,則聲請人主張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為10,600元,即為可採。
㈢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未有保單解約金,且聲請人仍參加勞 工保險而未請領老年給付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 詢表、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103 年8 月20日保普老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103 年11 月27日保普老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各1 份存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本院審酌聲請 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1,080,000 元(計算式:15,000×72=1,08 0,000 元),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763,200 元(計算式 :10,600×72=763,200 元),所剩餘額為316,800 元。則 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4/5 已用於清 償,且聲請人願撙節支出,提出略高於每月所剩餘額之清償 金額,堪認聲請人已盡力清償。
㈣綜上,聲請人既有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各款所 定不得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爰依消債條例第6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逕予裁定認可如附件 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聲 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如附件 二所示相當程度之生活限制。至多數債權人雖建請本院於附



件一所示更生方案加註:「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 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視為全部到期」之類此文字等 語,然消債條例並未設計準用民法第318 條規定之橋樑條款 ,且本件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與法院命為分期給付之判決, 性質容有未同。蓋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有重建復 甦之機會,倘債務人未依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債務,債權人 得依消債條例第74條規定,以該更生方案及法院之認可裁定 為執行名義,法院並得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裁定債務人 不予免責。準此,消債條例並無準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 318 條規定之餘地,故本件多數債權人上開所請,與本院此部分 說明未符,尚難憑採,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附件一:
㈠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聲請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 年,以每一個月 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㈡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每期清償 5,000 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36萬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 先債權總額之18.30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㈢給付方式:
由聲請人於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於每月15日前( 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 別給付給各債權人。依據消債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人 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 業,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 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㈣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 │(新臺幣/ │(依債權表│(新臺幣/ │(新臺幣/ │




│ │元) │記載) │元) │元) │
├────────┼─────┼─────┼─────┼─────┤
│華南商業銀行 │189,514 │9.63% │482 │34,704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22,355 │6.22% │311 │22,392 │
├────────┼─────┼─────┼─────┼─────┤
│花旗(台灣)商業│702,197 │35.7% │1,785 │128,520 │
│銀行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32,448 │6.73% │336 │24,192 │
├────────┼─────┼─────┼─────┼─────┤
│大眾商業銀行 │143,267 │7.28% │364 │26,208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94,490 │9.89% │494 │35,568 │
├────────┼─────┼─────┼─────┼─────┤
│元大國際資管公司│178,505 │9.07% │454 │32,688 │
├────────┼─────┼─────┼─────┼─────┤
│第一金融資管公司│210,198 │10.69% │534 │38,448 │
├────────┼─────┼─────┼─────┼─────┤
│臺灣銀行 │50,168 │2.55% │128 │9,216 │
├────────┼─────┼─────┼─────┼─────┤
│滙誠第一資管公司│43,958 │2.23% │112 │8,064 │
├────────┼─────┼─────┼─────┼─────┤
│ 加 總 │1,967,100 │100% │5,000 │360,000 │
├────────┼─────┴─────┴─────┴─────┤
│ 清 償 成 數 │ 18.30% │
│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
附件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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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伊通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