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1號
原 告 郭通世
郭正岳
郭正瑛
郭正招
郭嘉明
郭嘉全
蔣郭育智
郭美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智雄間請求確認代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查本
件原告等訴請確認代位繼承權不存在,因劉智雄主張應繼分比例
為七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98,417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裁判費19,800元,原告已繳納3,750 元,應再補繳16,05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