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259號
陳 報 人 李晴宜
李亮彤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麗豐
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陳報人係被繼承人李建郎(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鹽埔鄉
○○村○○街0 號)之配偶、女兒,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104 年9 月16日死亡,陳報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陳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李建郎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