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285號
PTDV,104,司拍,285,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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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韓珠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暉建設有限公司、林建宏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內容所載,本件最
  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係為民國102 年6 月28日
  (且本件債權讓與時已經確定),然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
  即票據號碼:CH355459之本票壹紙,其發票日為103 年7 月
  18日、到期日為103 年10月18日。故應另提出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範圍內之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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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暉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