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韓珠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暉建設有限公司、林建宏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內容所載,本件最
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係為民國102 年6 月28日
(且本件債權讓與時已經確定),然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
即票據號碼:CH355459之本票壹紙,其發票日為103 年7 月
18日、到期日為103 年10月18日。故應另提出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範圍內之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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