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010號
PTDV,104,司促,14010,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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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1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高正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
  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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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