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007號
PTDV,104,司促,14007,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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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0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炳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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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