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998號
PTDV,104,司促,13998,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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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9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林庚賢
債 務 人 林偉元
債 務 人 康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庚賢前於民國(下同)97年至100 年間,邀同債務
  人林偉元康美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4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13,841 元,借款
  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
  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庚賢自104 年8 月12起未依約
  履行,計尚欠本金42,084元及自104 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76計算之利息和自104 年8 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
  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林偉元康美麗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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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