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9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林庚賢
債 務 人 林偉元
債 務 人 康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庚賢前於民國(下同)97年至100 年間,邀同債務
人林偉元、康美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4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13,841 元,借款
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
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庚賢自104 年8 月12起未依約
履行,計尚欠本金42,084元及自104 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76計算之利息和自104 年8 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
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林偉元、康美麗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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