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佳暮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杜明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秀美、巴愛妹、涂成光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即屏東縣佳暮儲蓄互助社負責人
當選證明書及變更登記證,負責人杜明山任期係至民國104
年1 月31日止。故請提出屏東縣佳暮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更正其最新任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繳款、欠款明細等資料。
三、請提出債務人許秀美、巴愛妹、涂成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