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773號
PTDV,104,司促,13773,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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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佳暮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杜明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秀美、巴愛妹、涂成光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即屏東縣佳暮儲蓄互助社負責人
  當選證明書及變更登記證,負責人杜明山任期係至民國104
  年1 月31日止。故請提出屏東縣佳暮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更正其最新任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繳款、欠款明細等資料。
三、請提出債務人許秀美、巴愛妹、涂成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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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